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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离婚后却发现儿子不是亲骨肉。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2/31
 
 

“奉子成婚”,离婚后却发现儿子不是亲骨肉。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2014年11月,王云龙(男,化名)和张婉婧(女,化名)登记结婚,2016年2月,张婉婧生育一个儿子,取名王小虎(化名)。2022年5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不断,无法沟通,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王云龙听到邻居的闲言碎语便起了疑心,怀疑王小虎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于是王云龙拿了王小虎的头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云龙非王小虎的生物学父亲,即排除两人的亲子关系。


鉴定结果令王云龙十分气愤同时又痛心疾首,自己抚养多年、倍加疼爱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将前妻张婉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婉婧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并非王云龙亲生,王云龙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张婉婧隐瞒、欺骗王云龙,让本没有抚养义务的王云龙因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张婉婧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抚养费,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被告张婉婧返还抚养费15万元。


此外,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张婉婧在与王云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小孩并隐瞒实情多年,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使得王云龙倍受打击,给王云龙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王云龙有权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结合被告张婉婧的侵权程度、张婉婧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律师说法]


“儿子非亲生,男子索赔”,近年来,这样的案例逐渐增多,关于“欺诈性抚养”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说理。


第一,关于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女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隐瞒事实与他人非婚生育小孩,男方并非生父,亦非养父、继父,故男方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却因女方的隐瞒欺骗导致男方误认为小孩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对其进行抚养,也就是说男方做出的抚养小孩的行为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该行为应属无效。换个角度讲,如果法院对男方的请求不予支持,则等于默许了生活中此类违法的行为,有违法理,更有违社会公德,进而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后果。因此,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小孩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女方的行为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更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公序良俗,给男方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不可磨灭的损害,于法于理,男方均有权请求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大小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进行酌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每一个小家庭的幸福美满都影响着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和谐稳定,夫妻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如果一方选择背叛婚姻,就意味着其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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