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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
发表时间:2022/12/30
 
 

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


[案例详情]



王东山(男,化名)与张嫚婷(女,化名)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定,两岁的女儿王翠翠(化名)由张嫚婷抚养,王东山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视的权利,张嫚婷予以协助。


但在探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张嫚婷认为王东山的探视行为会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王东山则认为张嫚婷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认为不宜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措施,遂多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到张嫚婷的种种担心,也充分听取了王东山的探视意愿。法官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详细释明、耐心劝导:孩子年龄尚小,父母的陪伴对孩子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双方应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通过法官的积极疏导,张嫚婷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


1、为避免孩子产生抵触心理,从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执行法官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将探视地点选定在孩子抚养人张嫚婷所住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活动室,为当事人提供安全舒畅的探望环境。


2、并邀请社区网格员参与执行,配合法院相关工作。


探视活动得以在良好的氛围中进行,这起探视权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


在执行过程中


法官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应因案施策,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内外疏导、刚柔相济。同时,应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必要时邀请学校、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协助执行,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主体,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探视前应当根据孩子的认识能力,充分征求其真实意见,不可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同时,子女本人或其抚养人、监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执行中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行使探视权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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