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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发表时间:2022/12/7
 
 

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案例详情]


2018年初,林小嫚(女,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张大伟(男,化名)在林小嫚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林小嫚颇为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


2020年,林小嫚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林小嫚对张大伟提起了诉讼。


原来,同居期间,林小嫚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林小嫚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张大伟。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张大伟指定的账户。


按照林小嫚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张大伟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张大伟却否认自己向林小嫚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林小嫚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张大伟说,林小嫚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林小嫚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张大伟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张大伟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林小嫚将张大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大伟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法院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林小嫚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张大伟转账288.5万元。


林小嫚提供了部分银行交易记录


被告张大伟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林小嫚23笔钱款,用于林小嫚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张大伟为林小嫚及其父母交纳部分医疗费用记录


张大伟提供的部分微信转账及银行交易记录


林小嫚认可张大伟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张大伟。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小嫚与被告张大伟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林小嫚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张大伟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张大伟应承担返还责任。林小嫚所称曾现金交付张大伟270万元,遭张大伟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张大伟归还原告林小嫚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林小嫚上诉称,张大伟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张大伟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林小嫚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林小嫚一审的全部诉请。


[法院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小嫚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张大伟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林小嫚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林小嫚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林小嫚主张其与张大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林小嫚主张交付张大伟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林小嫚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林小嫚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张大伟也曾给林小嫚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林小嫚和张大伟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林小嫚虽然主张其与张大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林小嫚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律师提醒]


恋爱阶段男女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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