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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有义务赡养他吗?
发表时间:2022/10/7
 
 

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有义务赡养他吗?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


本律师团队依据我国《民法典》,总结梳理了本律师团队办理的四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件,以期告诫作为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老人有经济来源,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独生女小郭与父亲老郭关系不和。老郭的妻子去世后,老郭更是极少与女儿联系,小郭甚至因矛盾将父亲拉黑。2021年老郭突发脑梗,至今没有好转。老郭认为小郭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现在自己年老多病,需要小郭的照顾。于是,老郭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郭承担基本生活费。


小郭认为父亲老郭尚未达到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小郭认为父亲老郭每月有退休工资4000元,另有存款110万元,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已经出租,每年还有几万元租金收入。小郭认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稳定,每月还要还8000多元房贷。父亲老郭有经济来源,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赡养费。


法官认为,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老郭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小郭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虽然老郭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法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被赡养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酌情确定了老郭赡养费额度。


[案例二]: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在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后来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现老张年事已高,无法保证zui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在小明需要抚养时,自己给予他zui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其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与老张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他没有花老张的钱,而且当年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官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直至母亲与老张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可视情况调整!


老胡是小胡的父亲,2015年因为赡养纠纷问题,老胡将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胡给付老胡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胡每月给付自己500元赡养费。


小胡认为自己经济承担能力有限,自己工资不高,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小胡主张,父亲在公园做清洁维护,有一定收入,并且村里每个月给老胡几百元的补助,老胡可以养自己,而且赡养纠纷已经经法院调解,小胡认为每月300元赡养费不应更改。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七年,七年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综合考虑老胡的生活状况、当地消费水平、胡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父母再婚,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老沈的妻子20年前就去世了,后来老沈找了老伴,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现老沈已8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赡养费,于是将俩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沈大认为,父亲已经再婚,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为了不打扰父亲,自己和弟弟就在节假日的时候去看望。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沈二认为,父亲再婚有一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父亲出的钱。父亲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条件好。沈二自称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比父亲还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法官认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法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了赡养费给付标准。


法官表示,赡养老人、保护老人,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也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赡养老人,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唤醒心中的那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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