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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嫌妻没怀孕要求离婚退彩礼10万: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发表时间:2022/9/28
 
 

男子嫌妻没怀孕要求离婚退彩礼10万: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近日,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丈夫起诉离婚退彩礼的案件。原告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结婚四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经多方诊察、治疗,通过试管等方式进行受孕均失败。


王某因妻子长期未怀孕,认为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妻子李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zui终王某主动放弃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


由于近年来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以及社会变迁,民间彩礼的数额有增无减,甚至出现“天价彩礼”,导致在某些农村地区,男方举全家之力支付彩礼娶妻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情形下,若双方离婚,男方可能因无法再次支付高额彩礼而无法再婚。因此,在起诉离婚时,某些案件中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也具有一定的现实的难处。


对于前述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即彩礼的性质究竟如何,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退还比例如何?其次是丈夫因妻子未怀孕而要求离婚本质上反映出什么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以下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对后两项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前述规定虽然明确了应当返还的情形,但是对于应当全部返还和部分返还的情形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留出了法律空间。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在前述案件中,王某、李某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了四年,其情形显然不符合前述应当退还彩礼的前两项范畴(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而在前述案件中,王某也没有证明其因支付彩礼离婚后将生活困难,因此该案件的情形不符合应当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女方无需返还彩礼。


另外,在实践中涉及彩礼退还纠纷的时候,退还彩礼的主体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彩礼的给付一般都是男方或其父母筹集资金通过媒人交付给女方或其父母,女方收受的彩礼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大多数礼金是由女方父母保管和支配的。此种情形下,若发生彩礼退还纠纷,则女方的父母也应当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虽然结婚生子常常被一并提及,并且从传统观念来看,延续后代被认为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现代的爱情观、婚姻观来看,婚姻更应该是两个相爱的人一辈子互相扶持的承诺。本案中王某因妻子无法怀孕而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返还彩礼,在本质上有物化女性并且将女性作为生育工具的色彩,这种思想应当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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