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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发表时间:2022/9/23
 
 



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大俊(男方)诉称,他与被告小美(女方)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小美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大俊遂于2016年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大俊支付。买房时小美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大俊为了结婚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大俊多次要求小美返还房屋产权,小美拒不返还,大俊诉至法院。


被告小美辩称,她与大俊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她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她与大俊自愿约定的结果。大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大俊的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小美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大俊在明知小美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小美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小美,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美亦予以否认。在大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大俊对小美的赠与。大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小美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zui终判决驳回了大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大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大俊在与小美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大俊虽主张登记在小美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小美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小美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大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大俊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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